当前位置:

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开标时间和地点

发表时间:2012/7/23 12:36: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2年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根据2012年招标师考试大纲编辑2012年招标师考试科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和复习重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5章: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开标、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性、公正性的重要体现,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开标、评标阶段的程序及当事人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开标的程序及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构成、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评标程序及评标报告、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等。

5.1开标

开标,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入主持,在招标文件预先载明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宣布全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各个投标的关键信息,并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掌握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开标地点可以是招标人的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以便投标人和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开标。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果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相关文章:

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

2012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解析

2012年招标师考试报考指南专题为您导航

更多关注:报考条件 考试教材 考试培训 更多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