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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标投标的范围和作用
招标的范围
(1)工程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特点:复杂性、风险性。本科目中的总承包特指EPC和D+C二种)。
(2)货物招标。工程使用货物、生产消耗的货物、消费用货物。(特点:标准化、主要因素价格)
(3)服务招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招标中还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出让招标。(特点:人的因素最重要,价格不重要)
招标投标的作用
(1)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
(2)促进投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促进其发展。(质量、竞争力)
(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的秩序。(权益、秩序)
(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
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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