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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可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6. 在对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审查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正确。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 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8.某招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又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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