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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若重新招标不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11.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12.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13.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14.某招标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标底判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标底价格浮动范围之外的为废标,是否合理?
不合理。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为废标处理。
15.某投标人在开标后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说明,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投标函需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而对项目负责人无要求。因此,该投标文件有效。
17.某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了其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该投标文件有效。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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