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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45

发表时间:2012/11/26 14:46: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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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第考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的重点知识!

三、《民法通则》(1986)

(一) 我国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①法人的特征。a.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b.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c.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d.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②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其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 )承担。(09真题)

A、招标人

B、投标人

C、招标代理机构

D、评标委员会

【参考答案】A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连带责任情形: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4、民事权利

5、民事责任

(四)诉讼时效

普通时效:2年,

短期时效:1年:

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长保护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招标人拖欠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 )。(09真题)

A、招标代理机构提起诉讼

B、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支付

C、招标人同意支付

D、发生不可抗力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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