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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某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设备与招标文件中的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以下澄清,要求投标人A作进一步说明,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26.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不正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27.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中标价由136.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然后双方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无论是按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
28.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 “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违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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