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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34

发表时间:2011/9/14 10:18: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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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需对交易对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且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此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等。

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

3)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散见于《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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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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