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招标的规定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工程建设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例外情形(法定不招标情形)(8题)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老师提示】不招标的条件,要与邀请招标的条件区别。做题时容易混淆。邀请招标条件:“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老师提示】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的规定,对该项条件进行了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每年必出真题)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旧机电产品;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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