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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保密要求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阶段的保密规定主要有: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4章 投标的规定
根据本科目考试大纲和辅导课时安排的总体要求,本章应在约1个课时内要求学员熟悉下列两部分内容:
1.熟悉投标文件构成的要求。
2.熟悉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撤回、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和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第4章“投标的规定”在本科目教学中虽属熟悉内容,但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二阶段,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投标行为的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招标效果。作为招标师,为组织好招标活动,在编制好招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要熟知投标文件的构成、送达、修改、撤回等内容的规定,以达到使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的目的。
为了规范投标人行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以及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要向学员强调,投标文件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其中的实质性要求要一一对应地作出响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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