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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代理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79中规定,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招标行为无效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1、72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有: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代理机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
(3)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 串通投标罪; 受贿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伪造、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滥用职权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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