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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①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 在近三年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7.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不准撤回: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准予撤回: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质疑的程序均有相关规定。
质疑的时间:公示期内(7日),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质疑的有: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A、非投标人质疑
B、涉及招标评标细节等但未能说明其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源的;
C、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D、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A、程序。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
B、质疑处理结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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