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 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并非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清理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该项费用的赔偿。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 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 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责任范围。
①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2) 除外责任。
① 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 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 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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