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五章考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发表时间:2017/12/26 11:0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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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期限

(1) 安装期。

1) 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保险单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投保工程动工之日;②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生效日。

2) 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终止日期。

在实践中,工程的安装一般分期或分项进行,尤其是大型项目。因此,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提前验收移交或实际投人使用的部分项目,则在验收完毕或实际投人使用时对该部分的责任即告终止。

(2) 试车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装完毕后的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其长短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或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并在保单上列明。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费。对于试车考核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 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时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工程提前完工,则从该日起算加上规定的月份数至该期限的最后一天终止;如按时完工,则按保单上规定的日期终止。要注意的是,对旧的机器设备,一律不负责试车,也不承保保证期责任。试车一开始,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保险期限的延长。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有关规定相同。

5.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安装技术难度。

(2)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 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条件。

(4)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质量、型号。

(5) 工期长短及安装季节,试车期和保证期的长短。

(6) 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7)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同时,还应注意,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工作、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举措,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此可看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其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无论是长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责任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责任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工伤责任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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