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视同工伤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除外责任。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保证确保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同时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兰种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基金与费率
(1)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资金。
1)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2) 保险基金的利息。是指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工伤保险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3) 其他资金。是指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应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各种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 费率。我国工伤保险收缴保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10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保部发〔2003〕29号),对行业划分,费率确定和费率浮动作出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建筑业、煤炭开采、石油加工等)。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平均为1%。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作为投保单位的,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投保。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
对于参保人员的界定,不能认为建筑意外保险只是局限于在施工工地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才能作为建筑意外险投保的对象。实际上由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也经常到施工现场,他们也同样面临着施工带来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所以被保险人也应该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因此,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是操作工还是管理者,都应该属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还应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有关人员。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的投保方式。
2. 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 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费率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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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