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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交易的结算
§1(P303):证券登记。
知识点1001(P303):证券登记。
一.定义:□证券登记是登记公司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中国结算公司设立了电子化证券登记系统。
二.种类:
1.□按证券种类可以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2.按性质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1)、初始登记。是已发行的证券在上市前,由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初始登记是前提。□按照证券类别,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1)股份初始登记。包括:
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登记。发行结束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送股是将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公积金转增是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申请送股或转增股时,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其他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在新增股份上市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③配股登记。未被认购且未包销的股份,不予登记。
(2)基金募集登记。(3)债券发行登记。(4)权证发行登记。(5)ETF登记。
2)、变更登记。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以账户划转的形式进行转移,并相应更改持有人名册。因为:第一,电子化证券。第二,交易不断进行中。□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
①□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②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不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发生的记名证券变更登记。
(2)其他变更登记
3)、退出登记。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办理。
§2(P308):清算与交收。
知识点1002(P308):清算与交收。
一. 清算与交收定义:
1.证券交易的清算是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交易数据进行计算处理的过程。
2.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根据清算的结果在约定时间内履约的行为,其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交易过程。
3.清算与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 清算与交收联系与区别:
1.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2.两者区别:清算时计算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时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三.□从结算时间安排看,可分为
1、滚动交收。每一交易日成交按相同的营业天数间隔进行交收。(T+1指交易日后1天进行交收)。
2、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比如每个月3号这个特定日子)。滚动交收已被各国广泛采用。美国采取T+3,香港采取T+2。□我国T+1适用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T+3适用于B股。
四.□清算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和证券的清算只计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分为双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进行)和多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所有交收对手方进行)。目前交易所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优点是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占用)。在滚动交收的情况下,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的不能合并计算(如不能将今天和明天两个交易日的数据合并计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交收对手,称为共同对手方,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我国中国结算公司承担了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又称钱货两清。
4、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如证券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证券的划付还应委托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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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