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
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1个交易日,主承销商按《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人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申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交易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并将该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T日16:00为网下申购资金人账的截止时点。配售对象须在16:00前将申购资金划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1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1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人,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人。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计入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登记结算公叫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公司,由登记结算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主承销商于T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00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00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截止T日16:00的资金余额,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主承销商于T+2日7:00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2日9:00前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登记结算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结算银行于T+2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四)股份登记
主承销商应按规定向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程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程序基本相同。
四、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
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方式是指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介绍以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办法。
(一)上网资金中购的基本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进行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退还给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在资金解冻前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公告。投资者具体申购流程如下:
1、申购时间。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申购单位及上限。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1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1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3、申购配号。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1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会员单位在T+1日16:00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海证券交易所,T+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元效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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