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异常情况处理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四、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的登记、托管机构。
五、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还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的对象仅限于其认购人。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2.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3.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4,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5,其他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
(二)承销人罚则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2.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3.其他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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