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管机构罚则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2.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3.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4.其他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
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顷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八、混合资本债券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4个基本特征:
(1)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1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