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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讲义(4)

发表时间:2012/7/5 14:01: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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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并购重组委员会全体会议

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五、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并购重组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一)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1.问责制度。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2.违规处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3.举报监督机制。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等的监督

1.暂停审核。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申请人的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

2。暂停核准或不予核准。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三)对有关专业机构的监督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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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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