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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13

发表时间:2012/10/24 14:38: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61~63]

答案:A、B、C

解析:本组题考查生产、销售假药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

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注:63题的答案并不确切。只是因为C项有“并处罚金”才选其为答案。此罚则为

历年皆考之重点。

[64~65]

答案:B、D

解析:本组题考查生产、销售劣药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注:此罚则历年皆考!

[66~67]

答案:C、E

解析:本组题考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

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

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

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8~69]

答案:A、A

解析:本组题考查特殊药品的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

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70~73]

答案:B、A、D、C

解析:本组题考查特殊药品的分类。

要记住众多的特殊药品分类目录很困难,从本题可以发现,所考查的药物都是目录

中标有“★”的,这样结合药理知识就易于记忆了。

[74~76]

答案:C、D、E

解析:本组题考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77~78]答案:B、B

解析:本组题考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

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79~82}

答案:C、D、A、E

解析:本组题考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第十四条: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九条: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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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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