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主管中药师考试复习讲义:第四章中药的管理

发表时间:2013/11/27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四章 中药的管理

第一节、国家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修订,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06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共10章,86条。

1、《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中药调剂学》P20-22页

2、《药品管理法》的用语含义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解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

可分为传统药合现代药。

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A、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的

B、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A、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B、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C、 变质的。

D、 被污染的。

E、 必须使用取得批准文号而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A、 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B、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C、 超过有效期的。

D、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检验的。

E、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F、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