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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鉴定的取样方法
按照取样原则取样后,将所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此操作,反复数次,至剩余的样品量足够完成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样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抽取平均样品。平均样品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鉴定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保存留样,保存期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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