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
2.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1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6.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1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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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