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2.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1年。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1.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5.《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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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