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3.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72小时(3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3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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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