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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第二章知识点辅导8

发表时间:2010/11/16 9:0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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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期限)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详见教材第6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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