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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2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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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指导方案》,促进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改革,规范海关联网监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00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南京海关研究制定了《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宁关加发〔2005〕520号),现公告如下:

一、联网监管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企业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并关系清单》(见附件1);

(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联网监管企业在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年生产加工能力变更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批准证》;

(二)联网监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主管海关对联网监管企业实施下厂核查,联网监管企业应向海关提供经企业确认的与海关核查有关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企业负责人应在《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核查工作记录》(见附件2)附表中签字确认。

四、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预报核,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单证:

(一)联网监管企业申请核销电子账册的书面材料(包括核销申请、进出口报关单清单等);

(二)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包括分册)的纸质手册;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五、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正式报核,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税货物进出存核销平衡表,包括企业本期进出口报关数量、实际进出口数量、理论库存数量、实际库存数量、内销数量、结转数量、边角料数量、余料数量、放弃数量、实际损耗数量、残次品数量、料件退换数量、料件复出数量和单耗等数据;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

(三)核销周期内进出存保税货物金额统计表;

(四)企业核销处理意见;

(五)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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