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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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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
商务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改革委)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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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
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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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
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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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
关税配额内,按配额内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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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申请期 |
申请单位 每年10月15日至30日 |
申请单位 每年10月15日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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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配额 |
每年1月1日前发证 |
每年12月31日前分配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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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规范 |
一批多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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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在“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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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