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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19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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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监管模式已于2002年6月26日起在广州海关关区逐步全面推广,现将该模式中关于小型船舶所载货物办理提前报关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舱单提前申报的小型船舶办结进境手续后,其所载的进口货物可以提前报关。

    舱单提前申报是指:船舶进境时,由小型船舶负责人委托的境外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公共数据信息平台提前录入舱单,并向中途监管站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了解船舶进境及舱单提前申报情况:

    (一)直接联系境外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了解录入舱单的情况,直接向船舶负责人了解船舶进境情况。

    (二)通过安装供企业用户端的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即GPS船舶动态信息系统,下同)向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了解。

    (三)在海关上班时间直接向目的港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查询。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过传真方式从境外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获取舱单及正本提单的资料。

    二、货物提前报关的基本程序: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目的港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即船舶清关部门,下同)提供提前录入的舱单传真复印件、正本提单的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向海关审单中心申报。
   
    电子申报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核对并确认货物报关单的运输工具海关编号、提运单号及航次号与舱单录入的相一致。 

    (二)报关单经审单中心审结返回通关现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目的港海关现场接单部门递交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打印的报关单等有关报关单纸本办理交单手续。

    (三)船舶到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或关封)等有关申报单证办理船舶清关手续。

    船舶负责人应及时将随船的正本提单及纸质舱单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四)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接单部门递交正本提单,海关按通关流程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三、提前录入的电子舱单因故不能用于货物报关,收货人、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目的港海关报告并由报关人申请对舱单数据的更改或重新录入。

    提前录入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由代理人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准确的纸质舱单办理有关更改手续。

    舱单电子数据的重新录入由报关人向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目的港码头舱单录入单位办理。

    进出口企业如需了解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监管模式货物提前报关的操作,可以向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索取宣传单张。

    企业如需安装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可直接向广州海关的合作单位广东电信实业集团下属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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