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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告[2002]10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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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物流监控,完善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承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上海海关关于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卡口的管理办法(试行)》(沪关监通【2001】284号)的规定,现就我关实施卡口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2年11月11日起,我关对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的码头、海运进口分拨货物集中监管区、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疏港点、空运进出口货物集中监管区、外高桥保税区、松江和金桥出口加工区、浦东海关查验点全面实施卡口管理。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以下简称“监管车辆”)在进出上述海关监管区时,应从监管区的专用通道进出。监管区的经营人在监管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标识牌。 
三、海关对下列监管货物在卡口进行施封或验封: 
1.通过汽车运输的跨关区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进口集装箱分拨货物、空运进出口货物; 
2.口岸至外高桥保税区、松江和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海运进境备案的集装箱货物或分拨货物、空运进境备案货物; 
3.进入业务二处三门路仓库或浦东海关查验点需实施查验的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或分拨货物; 
4.从外高桥保税区、松江和金桥出口加工区至空运进出口货物集中监管区的出境备案货物。 
四、在下列监管区之间运输进口集装箱整箱海关监管货物时,海关对监管车辆实施GPS管理: 
1.从海运口岸到海运进口分拨货物集中监管区; 
2.从海运口岸到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疏港点(包括危险品); 
3.从海运口岸或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疏港点、分拨货物监管点到外高桥保税区、松江和金桥出口加工区。 
五、监管车辆在进出卡口时,驾驶人员应主动出示《资格证》和《载货登记簿》,配合海关做好施封和验封等工作。海关需实施GPS管理的,还应确保GPS车载设备正常运转并提前启动GPS车载设备。 
六、监管车辆应按正常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改道。监管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目的地海关。 
七、未经海关核准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载货登记簿》未经核销,监管车辆不得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未装GPS车载设备或GPS车载设备有故障的监管车辆,不得在第四条规定的监管区之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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