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和2005年第18号公告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管理,现将我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已在广州海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持有《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原自理报关企业)。
已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无需换证。
二、换证时间
即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
三、换证程序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向原注册登记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4.《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符合海关规定的“报关专用章”印鉴。
(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地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应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凭该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本次换证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具体时间见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换证的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以往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需再办理报关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到注册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及“报关专用章”字样。如需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企业换证后应启用新的“报关专用章”,自2006年9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包括外关区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时加盖的报关专用章未按照要求刻制的,海关不予接受申报。
(四)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将原件交海关验核,复印件须签章确认。申请人可以在广州海关互联网站下载相关表格,也可以到注册地海关申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