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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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含义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的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性质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包括8种情形):
①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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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
④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⑤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货物);
⑥将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
⑦进口保税货物;
⑧有违法嫌疑,但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予以放行货物的。
(2)其他适用(包括5种情形):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①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②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或申请放行有侵权专利嫌疑的进出口货物;
③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
④有违法嫌疑,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离境
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②“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4)不予适用:
不得进行担保的(2种情况):
①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所不能提供的;
②法律规定不能够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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