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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5年第25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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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安排,11月25日和11月29日,洋山深水港和洋山保税港区先后通过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验收,并将于12月10日正式开港运作。鉴于洋山深水港海关查验区与港区分离的特殊地理位置,为保障洋山保税港区正常运作,确保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进港退税政策有效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海关根据现行海关通关监管规定对通关监管作业流程作了相应变更,制定了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

鉴于洋山海关报关现场远离市区,为便于企业就近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洋山海关(代码2248)、浦江海关(代码2231)、各企业主管地海关均可接受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的申报。在浦江海关申报的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在浦江海关办理实货放行、进口查验计划受理手续;在其他海关申报的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在洋山海关办理实货放行、进口查验计划受理手续。便捷通关企业仍可在进口申报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为简化物流作业,对需实施查验的货物,企业可自行安排或委托港务部门安排车辆前往小洋山岛港口作业区提取需查验的进口货物集装箱,货物通过东海大桥、洋山海关进口查验卡口查验专用通道后进入口岸查验区。查验完毕并办结放行手续后前往口岸查验区或港务部门办理查验集装箱和非查验集装箱的提货手续。

二、出口

通过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模式,即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出口货物备齐、装箱完毕,向海关申报并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再将出口货物运抵洋山保税港区。采用备案制方式从保税区、各出口加工区申报经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的通关作业流程不变。具体作业要求如下:

(一)通过洋山保税港区出口的货物可在洋山海关(代码2298)或浦江海关(代码2281)申报。

(二)向海关申报时必须装箱完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在报关单相应栏目中正确、完整地填报集装箱编号,拼箱货物必须同时申报。

(三)应在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装船的24小时前进入港口作业区。未办结现场交单手续的出口货物不得进入洋山保税港区,上述货物应在现场港务部门引导下进入待检区等候,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方能继续进入港口作业区。

(四)由于实行“先报关、后进港”模式,海关将在货物进入洋山海关卡口时通知货物查验,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尽快派员至现场配合海关查验。

(五)出口货物放行后,企业即可向申报地海关提出证明联签发申请。

(六)在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因故未能及时出运而需改配运输工具后继续出运的,暂维持目前漏装改配的要求及做法。

三、转关运输

(一)洋山保税港区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通过境内公路及水路运输的,均需在洋山海关办理手续。采用铁海联运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由装载地车站海关负责办理手续,出口转关货物由洋山海关负责办理手续(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以及洋山海关驻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监管点负责对货物的中途监管,上述货物从铁路场站到洋山保税港区的运输必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

(二)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抵达洋山海关卡口时必须从转关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施(验)封。出口转关货物(无论公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进入洋山保税港区后必须由港务部门向海关发送“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的,海关不予办理出口转关货物出境验放手续。

(三)出口转关货物经洋山海关放行后,企业即可向启运地海关提出证明联签发申请。

(四)考虑到目前许多内支线船舶无法直接往返于洋山保税港区与长江流域内港口的实际情况,海关同意水路运输的转关货物可由海关特别认可的监管船舶在外高桥港区与洋山保税港区之间穿梭驳运,驳运的船舶和货物应向相应海关备案。

四、进出口企业可登录网址http://www.eport.com.cn查询货物放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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