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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9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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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确保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与减免准确无误、尺度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及其它滞报金管理有关文件,我关进一步规范了进口货物滞报金征收及减免的操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不含当日,下同)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二、滞报金的计算

    (一)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二)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三、滞报金的征收

    (一)转关运输货物如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如在指运地产生滞报则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符合条件的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应当补办报关手续,并计征滞报金(计征截止日为上述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滞报金从海关变卖货物的余款中扣除。

     (三)对需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现场海关税费处理人员打印出“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下称“票据”)并交给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经营单位或收货人持上述“票据”以及滞报金缴款凭证到现场海关财务部门办理缴款签章手续,并将盖有“**海关收款专用章”的“票据”(经办部门存查联)交给现场税费处理人员凭以核销。 [Page]

    四、滞报金减免的范围和尺度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需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并在申报时限内及时办理许可证件申办手续的证明。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补办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手续批准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期间免征滞报金。

    (三)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后,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四)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发证机关确认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对确属政府主管部门责任造成的滞报(截止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经主管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并核准起止时间,此期间免征滞报金。具体为:

    1.因海关工作或非报关人主观故意原因需删单重报导致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滞报;

    2.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加工贸易备案等手续未能按期批复引起的滞报(截止《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

    3.其他海关工作原因产生的滞报。

    (六)军品等特殊货物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七)对上述六种以外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原因合理及证明材料充分的,可视具体情况减免。

    五、不予计征滞报金的范围

    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 [Page]

    六、滞报金减免的审批权限

     (一)因本《公告》第四点1至6项所列情形产生的滞报,减免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各业务现场审批;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各业务现场审批后报通关管理处审批;减免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各业务现场、通关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关长签批后上报海关总署;

    (二)因本《公告》第四点第7项所述其他特殊情形产生的滞报,不论减免金额大小,一律由各业务现场、通关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关长签批后上报海关总署。

    七、申请滞报金减免应提交的单证

    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应在收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同一批报关进口的原则,随附下列单证向现场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申请:

    1.加盖单位印章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函(正本);

    2.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函(正本);

    3.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报关单、进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担保凭据、发票等);

    4.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5.与滞报金产生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八、滞报金减免的审批时限

    现场海关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关管理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或批复;收到滞报金减免批复后,通关管理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函告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九、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要求先行提取货物的,应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十、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是广州海关滞报金征收及减免的职能管理部门,若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事项,可向该部门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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