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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填报要求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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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填报要求
1.备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栏应当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没有编码或编号的,填报其中文名称。          
2.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3.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例如:
1、在报关单填写栏目,收货单位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   )的单位,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  )的单位。
答案: 最终消费、使用 ,生产或销售
解析: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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