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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公告2005年第6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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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适应和服务对外贸易经济和现代国际物流发展,根据《海关支持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十项措施》有关要求,南宁海关决定从2005年9月6日起在南宁关区启动“多点报关、机场验放”通关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自主选择向南宁关区内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交单手续,由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机场海关对货物实施验放的新型通关监管模式。

    二、除下列货物外,均可在采用跨关区“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

    (一)进口可回收利用废物,包括废铜(税号7404)、废铝(税号7602)、废钢(税号7204)、废塑料(税号3915)、废纸(税号4707)等;

    (二)转关货物;

    (三)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及深加工结转货物;

    (四)实施“F通道”通关货物;

    (五)其他规定不得采用跨关区“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的货物。

    三、通关流程

    (一)进口

    1、运输工具抵达后,待机场海关接受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入境申报,进行舱单处理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主管海关关区代码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

    采取货物到港前向海关申报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申报进口舱单数据,经机场海关确认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方可录入主管海关关区代码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

    2、报关单电子数据经审单中心审结后,报关人在主管海关接单岗位办理交单及缴税手续。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机场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并提交需在机场才能办理的相关报关单证。 [Page]

    (二)出口

    1、货物运抵机场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主管海关关区代码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提前报关。

    2、报关单电子数据经审单中心审结后,报关人在主管海关接单岗位办理交单及缴税手续。

    3、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机场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并递交需在机场才能办理报关单证。

    四、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报头单的修改和撤销申请应向主管海关提出并办理。

    五、查验、放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主管海关办理交单手续后,若有查验通知的,可自行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向机场海关办理货物的查验手续;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在机场海关办理货物的放行手续。

    六、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

    进出口货物放行、结关后,报关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手续。

    七、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主管海关: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以外的其他海关(目前在南宁关区内仅为南宁、桂林现场)。

    机场海关: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海关。

    八、目前在南宁关区范围内仅空运出口货物可适用该模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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