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上海海关自2002年8月起实施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加工贸易的联网监管,上海海关制定了《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附件: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规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运作需求,严密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署厅发[2001]279号文《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联网企业是指经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实行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三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全额保税;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第四条 海关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对联网监管企业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电子账册为手段的的实时监控、分段核销的管理模式。海关对联网监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施备案、变更、核销和进出口报关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 联网企业的电子账册只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一般贸易货物不得进入电子账册。用于加工贸易的不作价设备仍采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D手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联网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采用ERP计算机系统对采购、生产、仓储、财务、销售等实施全程计算机管理;
(二)年加工贸易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没有走私、违规、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
(四)企业年出口比例50%及以上。
第七条 企业申请联网管理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下列资料(两套):
(一)上海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纪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四)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贸易情况报告(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在联网监管模式下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简要文字描述;
(七)经营范围清单,内容包括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S.编码;
(八)海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具备以上条件并经海关批准实施联网管理的企业,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组成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技术和业务人员参加的联网工程组;
(二)根据海关联网管理的要求完成企业ERP系统的适应性修改;
(三)将保税料件料号非保税料件的料号分开管理,同一种料件涉及保税与非保税,也应分设料号管理; [Page]
(四)在料号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应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预归类完成后应根据海关规定进行预归并工作;
(五)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发联网申报数据转换接口;
(六)根据海关要求配置联网托管服务器;
(七)向电信部门申请开通连接中国电子口岸的电信通道;
(八)根据海关要求开发联网核查数据提取和报送计算机程序。
第九条 联网企业计算机程序开发修改完毕后,海关将根据联网管理的要求对程序进行测试并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准上网运行。
第十条 联网企业在申请设立首份电子账册前应与上海海关签订《加工贸易联网管理责任担保书》。
第三章 电子账册的建立和备案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前应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批准其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
第十二条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其中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用于检控便捷通关电子账册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不能直接报关。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通关和核销。电子账册编码共12位,其中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第1-2位为标记代码 “IT”;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第1位为标记代码 “E”。
第十三条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并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为: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批准证件编号、加工生产能力、加工贸易进出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企业在收到海关的备案信息后,应将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将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批准后由海关直接变更。
第十五条 企业的归并关系参数表纸质文本应报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建立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料件的归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10位HS编码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相同的;
(三)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
(四)规格型号虽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大的;
海关从单耗、税率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和企业因管理需要不易归并的商品,应不作归并处理。
归并后的料件中属主要料件的商品序号应排前。
第十七条 成品除单耗一致的外原则上不作归并。
第十八条 企业从ERP系统中提取原始料件、成品、及单耗数据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电子账册中料件、成品备案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企业ERP系统的计量单位一致。
每一个企业一般只能申请建立一份便捷通关电子账册,但有无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分厂且料件成品单独管理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另建电子账册。
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经营单位(及代码)、加工企业(及代码)、批准证编号、经营范围账册号、加工生产能力等;
(二)料件、成品部分:归并后料件(或成品)名称、规格、商品编码、备案计量单位、币制、征免方式等; [Page]
(三)单耗关系: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损耗率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表须事先备案,产生电子账册号,其他部分可同时申请备案,也可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料件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应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第二十条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核销期限应与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期一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不限定加工贸易的贸易性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在首份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建立后的二个月内将原有的所有纸质登记手册核销结束。
第二十三条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基本情况表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化的,包括料件、成品品种、单损耗关系的增加等,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的,企业不必报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并可对部分高风险或需重点监管的料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电子账册本批进口料件的金额数量加上电子账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
第二十五条企业需在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含深加工结转)手续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异地报关分册。海关审核后核发纸质分册,企业凭纸质分册向异地口岸报关。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分册编号为:第1位为“F”(异地报关分册)或“G”(深加工结转分册),第2-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H”,第7-12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六条 一本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备案一个进出口口岸,分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便捷通关电子账册本期核销期限,分册的允许进出口数量不得超过该项料件最大周转量。
第四章 电子账册的通关
第二十七条 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申报。
第二十八条 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在通过电子口岸进行联网报关时,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只能是其本身,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理报关。
第二十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需要和海关规定分别选择有纸报关或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第三十条 联网企业使用便捷通关电子账册(或便捷通关分册)报关的,应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经电子口岸自动归并后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实际进出口的货号(料号或成品号)填报报关清单,并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的实际性质填报监管方式,报关单或报关清单其他项目的填制参照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第三十二条 海关按照现行的通关管理规定办理报关单的通关手续,同时进口报关单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电子帐册最大周转金额的剩余值,如果电子帐册对某项料件的数量进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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