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mywangxiao
及时发布考试资讯
分享考试技巧、复习经验
准题库APP
手机听课 随时学习
移动刷题 名师直播
新浪微博 @wangxiaocn关注微博
联系方式 400-18-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1 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