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31--232)
(2)增值标准
①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站进口货物FOB的比例,在不同的协定框架下,增值标准各有不同:
※《曼谷协定》 增值部分不超过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 增值部分不超过60%
※CEPA香港、澳门 增值标准为30%
※《东盟协议》 原产于自由贸易区的成分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参见教材232—233)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33)
(2)实质性确定标准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Page]
(四)、申报要求:
申报的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五)、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曼谷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2)《东盟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有关要求
(1)与备案材料一致
(2)与实际情况一致
(3)不可多次使用
(4)要有未再加工证明的文件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①申报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应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②是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③是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④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和其他保税进口货物,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在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2)对于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
二、税率适用
(一)适用原则
从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来看,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关税(暂定税率)和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Page]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暂定税率)的进口货物,以及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暂定税率确定以后,实行从低适用的原则。
2、按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是不能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3、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收。
(二)税率适用时间 (重要的考点)
参见教材P239
1、先行申报的,申报进境之日。
2、进口转关的,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3、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4、集中申报的,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5、因超过规定的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不能确定行为发生之日,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的税率。
7、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共有5种情况,参见教材239。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参见教材240—248)
第五节 减免税费
一、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
(一)法定减免税的范围:有7个方面
1、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涂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4、特定区域物资
5、科教用品
6、残疾人用品[Page]
7、救灾捐赠物资
8、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9、其他物资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具有集权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特点,一般是一案一批。
二、滞纳金、滞报金的减免
(一) 滞纳金的减免
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二)滞报金的减免
1、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
2、属于无偿援助、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物资或货物
3、因不可抗力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分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一、缴纳方式
指纳税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海关交纳关税。我国目前纳税的方式主要是以进口地纳税为主,也有部分企业经海关批准采取属地纳税方式。
二、缴纳凭证
①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税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②退税 适用 收入退还书
③补税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④滞纳金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⑤滞报金 适用 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关税退还制度
(一)范围: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1、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将原缴纳关税税款的全部或部分返回给原纳税人的制度称为关税退还制度。
2、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有退税情形的,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
海关专用缴款书
四、退补税的范围、适用税率及期限
五、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六、强制执行
七、缴纳税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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