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报关员
一、主要知识和重点内容
(一)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二)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
1、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报关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我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情形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的;
(4)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4、报关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证书颁发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递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包括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三)报关员执业要求,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四)报关员注册
1、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我国国籍(注:自今年起,可以允许台湾地区人员报考报关员);
(2)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延续
(1)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海关应当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4、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在从事报关业务;
(2)报关员辞职的;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
(5)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报关员权利、义务
1、报关员权利
(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4)对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述的权利;
(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7)参加职业培训。
2、报关员应履行的义务
(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5)按照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培训;
(6)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8)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六)报关员行为规范
1、报关员执业规范
(1)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Page]
(2)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可以在我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2、报关员业务范围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海关业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3、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报关员记分考核
1、报关员记分考核的性质和范围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海关对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报关员实行岗位考核管理,目的是督促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范围是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2、报关员记分考核的量化标准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3、报关员岗位考核和救济途径
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在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可向记分执行海关提出书面申辩的救济途径。
(八)报关员法律责任
报关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关员违反执业行为规定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知识
(一)申请报关员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2、准考证主证;
3、学历证书;
4、身份证件。
(二)海关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的情形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记分考核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4、记分达到记分考核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三)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规定
报关员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四)报关员向海关注册登记需要出具的文件资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报关员注册登记申请书;
3、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所属报关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5、有效身份证件;
6、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三、难点内容释义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
1997年12月21日在全国范围首次举行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截止2005年已举行了11期。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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