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每日一讲(4月17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货物损坏赔偿
海关赔偿范围: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查验货物损坏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
(5)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6)  当时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损坏海关不赔偿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