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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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的规定》(署监[1998]609号)第十八条规定,船舶在境外添装的船用燃油应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部门单据和发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我关已于2002年8月1日起实行船用燃油申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9月25日起,在大铲海关办理中途监管手续的小型船舶每航次进境时,船舶负责人除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船用燃油申报单》如实填写境外添装船用燃油数量外,船舶负责人还应当同时如实填写船上油箱容积、船用燃油现存量和每小时耗油量,向大铲海关申报。
二、船舶到港办理进境清关手续时,船舶负责人除在《船用物品申报单》中填写本航次境外添装船用燃油数量及本航次耗油数量外,还应当填写船用燃油现存量;并在《海关监管薄》的“进口船用物料登记栏”填报船用燃油现存量。
三、船舶办理出境清关手续时,应在《船用物品申报单》填写船用燃油现存量。
四、船舶船用燃油申报采用新版《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船用燃油申报单》(见附件)。
附件: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船用燃油申报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海关:
_______船本进口航次在境外添装船用燃油数为_____(吨/升),现存船用燃油_______(吨/升)。本船油箱容积为_______(吨/升),每小时耗油量_______(吨/升)。
以上申报属实,保证境外添装燃油专用于本船来往港澳的航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船长:
日期:年 月 日
(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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