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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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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 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关区实际,现就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应按以下规定填报:

    (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三)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根据商品属性填报,具体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和材料性商品应申报成份和用途;

    2、机电仪器产品应申报牌名、规格、型号和功能。

    3、机器零件应申报材料构成和用途。

    上述未列名的其他商品,应至少填报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内容中的一项。

    二、为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时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料件备案时应按前条规定申报商品名称与规格型号。

    照章征税的减免税货物比照前款办理。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四、不符合上述申报要求的报关单和备案申请表,海关将不予受理,做退单处理。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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