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特定物品的进出境验放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印刷品是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版、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是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旅客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1、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扇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仅有以下内容的可以放行

A.对我国现行政策有不同见解,仅作评论,无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

B.对我现任、离任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评价,无攻击、丑化内容的;

C.对中华民族一些落后现象的批评、议论、无恶意侮辱丑化内容的;

D.台湾等地出版的仅印有“中华民国”年号、国民党旗、党徽的书籍。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主要指:

A、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包括同性恋、性变态、自慰行为);

B、淫亵性描写或传授性技巧;

C、淫侮裸体人像;

D、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及细节。

凡携带或邮寄进境有上述内容这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罚款。

但属于下列内容的可以放行

A、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集邮邮票及书刊;

B、从人的生量、医学、卫生角度叙述性知识的书刊;

C、夹杂有淫秽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3)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

    具体是以星占、手相、面相、卜卦算命、看风水等封建迷信为主要内容的,刻意描写过分的暴力,残酷的虐待及肉体上折磨的手段和细节,使普通人感到恐怖,造成心理伤害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2、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违者,予以退运或没收

    对赠送给我地方各级宗教事务机关、宗教团体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宗教事务机关的证明适量放行。凡进口大宗的宗教印刷品、必须凭国务院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对直接寄给我全国性宗教事务团体,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数量较少的,可予放行。

3、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4)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5)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个人携带和邮寄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除予没收外,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主动向海关申报的免予罚款;

2)走私淫秽印刷品(如画册、书刊、扑克等)十册(副)以下,淫秽录章制品、幻灯片十盒(张)以下,或淫秽照片、画片五十张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走私淫秽录像制品五盒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走私淫秽印刷品或淫秽音像制品在上述第2第3项所列数量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二)旅游商品

1、旅客在境内购买的旅游商品需携运出境的验放规定

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等旅客用带进的外汇购买的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或非应税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不受价值、品种和数量限制,出境地海关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印章的发货票准予携带、托运或邮寄出境。但中药材、中成药,不论是否用外汇购买,均按照海关规定验放。用人民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国内亲友赠送的纪念性工艺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2、对出口小批量订货旅游商品的管理

凡属于国家外贸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不得搞出口小批量订货。其它工艺品和纪念品,总价值在五万美元以下的,可通过小批量订货的方式携带,邮寄或托运出境。海关凭国内旅游产品销售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合同)等查验放行。

3、旅客携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验放

旅客携带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不论是否用外汇购买,均限自用、合理数量,由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三)遗物

遗物是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

进口遗物,应由国内继承人在物主死亡后一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物品须一次性进口。

(四)广告品、货样

进出口货样,是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国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旅客携带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耗费掉的;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科学技术交流协议相互提供的;数量零星,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货样广告品可以免税放行。

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中属于应征进出口税的商品,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机、电风扇、吸尘器、音像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用品的主要零件,都应予征税放行。

暂时进出口的应税货样、广告品,如果将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应向进出境地海关报明,由海关收取相当于应征税款的保证金,待物品复运出、进口时予以退还保证金。

如进口货样或广告品能按个人行李物品处理的可入行李物品免税或征税放行。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如需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收受单位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且按章补税。

(五)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规定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入境时要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要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凡是隐瞒不报或者用其它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海关核准免税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可以留在境内,如要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填写的旅客行李申报单登记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物,包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运出境时,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不能提供《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带出境。

境内居民携带黄金饰品出境,重量在50克以下的,海关不作重点管理,予以放行。超出规定限额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查验放行,不能提供的,不许携带出境。

(六)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外汇是指:

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

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4)其他外汇资金。

    旅客携带外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旅客本次入境时的申报单核对放行。

    旅客携带外币和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并由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核对放行。无携带证,或者超过旅客本次入境申报数额的,不准携带出境。

    旅客携带人民币旅行信用证等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入境,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向海关申报。其中携带出境的凭中国银行证明或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核放。

    国内居民,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它外汇资产等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证件办理验放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携带。

    旅客携带人民币出入境,以六千元为限,超出部分,海关要依法处理。

(七)携运文物出境的管理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核对“许可证”和鉴定标识验放。旅客携带在文物商店购买的文物出境,海关验凭文物商店开具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和主管部门的鉴定标志验放。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应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设有鉴定站。

[Page]

进境文物复出境的管理规定

  &nbs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