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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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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5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9-12
【生效日期】 2006-1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112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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