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报关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报关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报关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十五、标记唛码及备注本栏目上部用于填制以下内容:
1.报关必备的合同,发票,箱单等;
2.出口应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编号;
3.除联网核销的试点主管海关所批手册,本栏可录一本以上的异地手册号中的其余号;
4.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由于免表核销程序限制,报关单经营单位栏不能录受委托企业名而只能录在本栏);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备注”栏目。如出口报关单应填报“转至(自)XXXXXXXXXXXX号手册”;
6.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如部委函件,特批,接收函等。本栏目下部用于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三十六、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八、商品编号
三十九、附加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该两项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四项许可证号、三十七项品名、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接关联。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及时修改《登记手册》并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征免税证明》、各种监管证件上如涉及商品编号,应以实际进口时海关审定商品编码为准。对于经海关总署、主管海关预归类的商品,以海关核发之预归类书为准。因报关单39项附加号涉及商品要证与否、按暂定税率与否等问题,所以一律按实际进口商品真实状态填报,如确属年度减免的暂定税率商品,品名后加括号注明暂定税率商品,否则一律从严掌握。(详见《税则归类总规则》)三十七、商品名称
四十、规格型号 此两项与第三项备案号、五项合同号、二十四项许可证号、三十八及三十九项税号相关联。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其中第三十七项商品名称填制时应注意规范申报品名,第四十项规格型号必要时要加注原文,其品牌应同品名一起申报在第三十七项。(原则上不准出现诸如“LM轴”、“IC”、“PC”、“OL钢”之类中外文混杂的所谓专业术语)。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4.旧机电产品一定要求在品名中加“旧”字体现清楚,此类商品的监管证件严格执行国经贸机[1997]877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99]外经贸机电第10号文件规定;
5.对于特殊商品,填写原则以电子单据上对商品有技术性清晰说明为准。现对此类商品分类说明如下:
(1)品牌应与商品名称同时申报的商品有复合木地板、成品鞋、成衣、箱包、润滑油、火柴、汽车整车及零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设备、各类仪器仪表等。
(2)除品牌外还必须报清规格型号的商品有:纸张(克重);木板材(长、宽、厚);酒(产地、年份、加工程度);乳清粉(含量);可可脂(含量);纺织面料(幅宽);纺织纤维(成分);成衣(材质);润滑油(组份);钢材(长、宽、厚、工艺);塑料原料(成分);整车(排气量、规格号);车零件(规格号);计算机及配件(详细型号);显示器及监示器(尺寸);通讯设备(详细型号);医疗仪器(型号)。注意散件与零件、附件的区别。除跟随整机进口时可报零件外,单独进口申报时严格遵循税则列名优先的原则,对具体列名商品、国标通用件一律按详细品名申报,而“零件”、“附件”之类名称所包括商品则仅限于专用件、无列名件,总之应为不能归入其他税号的商品。
四十一、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该栏与第二十项、二十一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原产国认定严格按照(86)署税字第1218号要示执行。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原产地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四十二、数量
四十三、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此两项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四项许可证号、三十二项毛重、三十三项净重有直接关系。实际数量包括常规数量、法定计量,与常用计量单位与法定主题单位相对应。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四十四、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按申报日国家法定外汇牌价转换后填报。
四十五、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该项与第四十六项总价、四十二项数量有直接关系,单价的生成以第一计量单位为准。
四十六、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本项与第四十五项单价原则上有联带关系,但此二栏目并不联动,如果某商品由海关予以估价,则应修改总价而保持原申报单价不变。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七、用途(进口)/生产厂家(出口)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四十八、征免规定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本项与第十八项贸易方式、二十二项征免性质、十九项征税比、三项备案号有直接关系。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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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