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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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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5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8-30
【生效日期】 2006-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智自贸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智利进口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智利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智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一)在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智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智利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智利以外的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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