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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每日一讲(8月3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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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5天内(可延期10天)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不需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1、分批进口货物,前曾有批次估价的;
2、完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2万人民币以下的;
3、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和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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