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127号)的有关要求,北京海关定于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报关单位换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 对报关企业的换证
(一)换证时间: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自11月15日起,请各报关企业持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海关注册证明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朝阳口岸海关申报大厅7号窗口)办理换证手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三)根据总署规定,原异地来京备案的代理企业无须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可持原证书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办理换证手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将依据规定重新给予北京关区的报关企业海关注册编号。
(四)为方便企业并保证数据的规范和完整,换证期间报关企业如有变更事项,企业管理处受理许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报关企业换证时,报关专用章需要进行规范,报关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除包括本企业名称全称外,还应包含本关区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印章图样详见附件2);该报关专用章印模在企业管理处进行审核存档。本关区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仅限一枚。报关企业新报关专用章启用日期另行通知。
(六)本关区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是指首都机场海关(机场快件、空港园区、机场库区、出口库区)、中关村海关(中关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开发区)、现场业务一处(一处)、现场业务二处(二处)、邮办处(邮办)、朝阳办事处(朝阳口岸)、平谷办事处(平办)、顺义办事处(顺办)、车站办事处(车办)。
(七)联 系 人:王宝彤、张继强、张苏怡、田晓阳
联系电话:65395045、67606023
二、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换证
(一)换证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
(二)换证时请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理报关单位证明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报关专用章印模,在向海关交回企业旧报关章后直接换发新版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由受理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按登记日期计算,在新版证书上签注有效期三年,并在 H2000系统中进行数据更新。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详见附件2),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在“报关专用章图样”下方中央按照顺序编号。例:1、2……。
(四)在换发新版证书期间,如有变更事项的企业应根据总署令〔2005〕127号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凡注册地在海淀区(含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丰台区和延庆县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手续一律由中关村海关负责办理。
电话:65395037、65395017
联系人:贺舟群
(六)凡注册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区和通州区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手续一律由开发区海关负责办理。
电话:65395370
联系人:龙浩[Page]
(七)凡注册地在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和密云县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手续一律由平谷办事处负责办理。
电话:65395913 、65395938
联系人:邢海宁
(八)凡注册地在顺义空港工业区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手续一律由北京海关驻顺义办事处负责办理。
电话:65395388
联系人:陈冬青
(九)所有在北京关区注册的中央级国有进出口贸易企业以及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和朝阳区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手续一律由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
电话:65395045、67606023
联 系 人:王宝彤、张继强、张苏怡、田晓阳
(十)对于已取得长期临时海关编号的单位此次换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换证程序办理,可持原《海关自理报关单位证明书》换发新的临时注册证明。长期临时海关编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时间为一年,由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异地来京设立分支机构换证需提交材料
2、报关专用章样式
附件1:
异地来京设立分支机构换证需提交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主管地《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负责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原转关时总署批复文件复印件;
8、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企业情况登记表》;
10、分支机构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及备案表。[Page]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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