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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8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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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广州海关关区加工贸易实际情况,广州海关制定适用于本关区范围的关区单耗标准。广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是广州海关及隶属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国家单耗标准颁布执行后,该项商品的广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在国家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广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核销;没有广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或者加工贸易合同是
在广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二、广州海关及隶属关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原则、程序、方法制定关区单耗标准,有关企业应予以配合。 

三、加工贸易企业根据海关单耗管理统一要求,建立企业单耗资料库,并填写《加工贸易单耗情况报备表》(格式见附件)报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四、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成品,在不同加工贸易合同重复加工时,海关可不再审核该成品的单耗。在合同备案时,企业须向海关报告已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登记手册编号。 

五、企业在合同备案、核销时,应如实申报单耗、损耗。如企业申报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要求按申报单耗进行备案、变更、核销的,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提供超出国家或关区单耗标准的情况说明及其它有关资料。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申请单耗变更,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向海关交纳单耗超出部分料件的税款保证金后,申请将有关合同作挂帐处理。接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 

七、对不属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商品,如企业生产中的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在成品出口报关时,企业须随附单耗清单报明料件单损耗情况。 

九、对以下情况的损耗,海关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一)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十、对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海关按规定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本公告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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